1 范圍
本標準確定了機動車拍賣的基本原則、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機動車的經營性拍賣活動。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SB/T 10691-2012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機動車 motor vehicle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所規(guī)定的車輛。
4 基本原則
機動車拍賣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5 拍賣標的分類
機動車拍賣標的分為新機動車和二手機動車。
6 拍賣委托
6.1 委托人的身份確認
委托人應保證對于委托拍賣的機動車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應如實說明拍賣機動車的合法來源和瑕疵,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或者資料應真實有效。
6.2 拍賣標的的確認
對委托人委托拍賣機動車的型號、VIN識別代碼與委托人提供的機動車證件進行核對,做到準確無誤。
6.3 委托合同的簽訂
6.3.1 拍賣人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參見附錄A)時,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置該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并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該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6.3.2 拍賣人與委托人應準確、清晰、完填寫整填委托合同的各項內容,有附件的委托拍賣合同應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編號
6.3.3 委托拍賣合同需要修改時,可直接在原合同上進行修改,或簽訂補充協(xié)議。直接在原合同上進行修改的,修改處應由合同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6.4 委托合同的管理
拍賣人應建立拍賣合同管理制度,對委托拍賣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6.5 拍賣標的的交付時限
委托人應按約定于拍賣日2個工作日前將委托拍賣的標的交付拍賣人。
7 拍賣標的查驗及保管
7.1 查驗
7.1.1 機動車證照
新機動車應包括國產車輛的《車輛檢驗合格證》;進口車輛的《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證書》;罰沒車輛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等。
二手機動車應包括《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車輛購置附加稅證》,以及國家、地方各級管理部門所規(guī)定的證件,如海關監(jiān)管車輛需先由車輛所有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解除監(jiān)管手續(xù),并提供《解除海關監(jiān)管證明》。
7.1.2 機動車車況
根據需要對拍賣標的的狀況進行檢查,記錄并填寫《委托拍賣車輛勘察表》(參見附錄B)。
7.2 保管
自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之日起,拍賣人應承擔拍賣標的的保管責任,機動車與相關證件應當分別保管。
8 拍賣的實施
8.1 拍賣目錄的制作
根據拍賣標的查驗結果,在制作拍賣目錄時,應說明下述內容:
——車輛類型;
——廠牌型號;
——車牌號碼或VIN車輛識別代號;
——初次登記日期或出廠日期;
——年檢有效期;
——表顯里程;
——使用性質;
——拍賣傭金;
——其他應披露的信息。
8.2 拍賣公告的發(fā)布
拍賣人應于拍賣日七日前在發(fā)布拍賣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拍賣標的或者拍賣場次、展示時間和地點、拍賣時間和地點、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xù)、拍賣人的聯系方式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8.3 拍賣標的展示(參見附件B:《拍賣展示證》)
拍賣人應在拍賣日之前對擬拍賣的標的進行至少二日的公開展示。
每一輛展示的機動車都應附一張《拍賣展示證》(參見附錄C),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和相關資料。
拍賣人應委派了解拍賣標的情況并熟悉機動車注冊、過戶、轉出、轉入等業(yè)務流程的人員到展示現場,向競買人介紹情況、解答疑問。
8.4 競買人資格審查、辦理競買登記手續(xù)(參見附件D:《競買登記表》)
8.4.1 競買人在辦理競買登記時應填寫《競買登記表》(參見附錄D),必要時可簽署《競買協(xié)議》(參見附錄E)。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競買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有效的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競買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競買登記手續(xù)的,代理人應出具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拍賣人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復制保留歸檔。
8.4.2 競買人應交付拍賣保證金,拍賣人應出具拍賣保證金收據。
8.4.3 競買人憑蓋章確認的保證金收據領取參加拍賣的競買號牌,競買號牌為競買人參與競價的唯一憑證。
8.5 拍賣會現場的管理
8.5.1 拍賣會準備
拍賣人應合理安排機動車拍賣會的會場;落實拍賣會的拍賣師、記錄人員以及工作人員;安排拍賣會現場需要使用的音響、投影等設備。拍賣人也應落實拍賣會場的安全消防措施。
8.5.2 拍賣主持
拍賣師應于拍賣前宣布拍賣規(guī)則和注意事項,應按拍賣目錄中的拍賣標的的順序依次拍賣,如有調整應在拍賣該標的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在拍賣該標的前予以說明。
8.5.3 拍賣保留價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競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競價不發(fā)生效力,拍賣師應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8.5.4 拍賣成交
競買人的最高競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拍賣成交確認書》(參見附件F)。
8.6 拍賣會記錄
拍賣師和記錄人員應做好拍賣會的拍賣筆錄,主要包括:拍賣標的、起拍價、競價幅度、成交價、買受人號牌等基本信息。
9 拍賣結算和拍賣標的的交付
9.1 買受人結算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以拍賣成交確認書、保證金收據與拍賣人結算。買受人應出具拍賣標的的成交憑證和提取憑證。
9.2 委托人結算
拍賣人收到買受人價款后也應按委托拍賣合同規(guī)定,及時與委托方結算,并應出具結算憑證。
9.3 拍賣標的的交付
9.3.1 辦理機動車輛的注冊登記或轉移登記
買受人將全部應付款項結清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拍賣人應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機動車的注冊登記或轉移登記等手續(xù);也可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機動車輛的注冊登記或轉移登記等手續(xù)。拍賣人應向買受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全部證照。
9.3.2 拍賣標的的交付
辦理標的物交付手續(xù)時,買受人應在《機動車輛交接表》(參見附錄G)上簽字確認。買受人委托他人為提取拍賣標的時,代理人應出具買受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及拍賣標的的提取憑證。拍賣人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復制留存。
9.4 拍賣標的的退還
拍賣標的未能上拍或者未成交,拍賣人應及時通知委托人憑有效證件和委托拍賣合同,領取拍賣標的。委托人委托他人辦理領取事宜的,代理人應出具買受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及拍賣標的的委托合同。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的種類以及號碼、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拍賣人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復制留存。
10 拍賣檔案
10.1 檔案資料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對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的證明以及其他機動車相關的資料、證照復印件等,拍賣標的的保管、保險、交付等事項的有關資料;
——拍賣公告,包括刊登公告媒體的刊登證明;
——拍賣標的的資料,包括拍賣目錄、與拍賣標的相關的照片、文字資料,以及相關部門的批復文件;
——競買登記文件,包括競買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競買人登記的其他相關信息;
——拍賣規(guī)則、特別規(guī)定、注意事項、重要聲明等;
——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等;
——機動車原證照和辦理完畢轉移登記手續(xù)之后的證照復印件;
——拍賣標的的接受和提取憑證、提取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有關拍賣業(yè)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10.2 檔案資料的管理
拍賣人可自行選擇檔案的管理方式。管理方式應包括但不限于:以拍賣會為單元整理存檔、以資料內容為單元分類存檔、以時間順序來整理存檔。
10.3 檔案的保管期限
拍賣人應妥善保管檔案資料,保管期限自委托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應少于五年。
11 爭議的解決途徑
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產生爭議時,可以采取以下解決途徑:
——各方協(xié)商和解;
——申請拍賣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第三方調解;
——和解、調解不成可向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解決;
——各方達成協(xié)議,向各級國家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